• 重庆特大增值税发票案主犯刑获十年
  • 2013-12-29 16:48:55  
  •   大足区的王某等四人表面上看是做皮革生意的,实际上他们并不关心皮革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而是暗地里干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勾当。近日,重庆市大足区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主犯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3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邀约王某某、汪某、邓某某在双桥经开区四人共同出资10万元成立了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后,王某负责加工厂的具体操作(包括开票、收款、联系业务、财务管理等),邓某某负责加工厂的技术管理,王某某、汪某负责联系、协调国税部门。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自成立以来,申报主营业收入1290余万元(不含税),销项税额220万余元,进项税额197万余元,纳税22万余元。但该厂一直未进行生产。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王某从他人处获得王某花、王某新的身份信息,从邓某某处获得周某友的身份信息,虚构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从以上三人处购买羊皮和牛皮共计85万余平方英尺的事实。提供虚假的开票信息,虚开重庆市收购业统一发票167份,票面金额共计1500万余元,进项税额196万余元,已用于抵扣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

      在此期间,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在没有生产加工羊皮、牛皮,无任何产品销售的情况下,王某以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销售羊皮、牛皮的名义,向四川的五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4份(价税合计15万余元,其中税额共计2200万余元),王某将先后开出的这1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以快递的方式寄往上述公司,获开票点子费45万余元,扣除相关费用后余9万元,王某、王某某、汪某每人各分得2.3元,余款在王某处,王某口头答应分给邓某某2万元(该款在王某处至今未付)。

      被告人王某、邓某某、王某某、汪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以重庆双润皮革加工厂的名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收购业统一发票以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告人王某提起犯意,具体操作开票过程,组织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某某、王某某、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分别判处王某某、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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