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 2020-8-3 17:58:19  
  •   问题: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是否有调整?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第三条规定:“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二、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20〕14号)规定:“三、2020缴费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下同)内三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按2019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执行(即按2018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2745元执行),其中长垣市、邓州市、新蔡县仍按当地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执行。……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缴费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直接采取信息系统默认的方式,不再办理缓缴手续。2021缴费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缴费年度未缴费月份,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第三条规定的2020缴费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补缴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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