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营改增”相关发票正式启用
  • 2013-6-8 7:49:49  
  •   6月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获悉,自2013年8月1日起,新疆“营改增”正式运行后,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将正式启用,地税部门将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售发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据了解,为保障“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平稳过渡,结合我区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发布了《新疆国税局新疆地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发票管理事项的公告》,确定8月1日至9月30日为发票管理过渡期。

      自治区国税局总审计师关平说,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对“营改增”纳税人发票管理实行分类管理:无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发票管理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结存的发票(不含《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截至9月30日,仍有结余地税部门印制发票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地税部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注销用票资格,向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同时,自10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将全面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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